| 关于办理2005年度省辖免检企业的函
各省辖企业:
为了促进“诚信山东”和“平安山东“建设,营造企业诚实守信、依法经营、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秩序和经营环境,加快企业自身发展,经研究决定,在省辖企业中继续开展工商免检工作。现将有关申请免检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企业取得工商免检资格的意义
企业获得工商免检资格,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信誉的肯定和褒奖。是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有效措施。对获得免检资格的企业将按照绿牌企业(守信企业)重点予以扶持,免于日常检查。因此,企业获得工商免检资格,对于增强市场信誉和竞争力,促进企业做大做强,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,具有重要意义。
二、申请免检企业的范围和条件
凡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法人(含内资企业、外资企业、私营企业,下同),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免检:
(一)遵纪守法,连续三年以上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及相关法律、法规的行为,未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的处罚。
(二)注册资本(金)在1000万元以上,并依照规定按时缴足注册资本(金),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,诚实守信,经济效益情况良好。
对拥有驰名或著名商标,获得国家级、省级“守合同、重信用”企业,省级“消费者满意单位”和“山东省规范化文明市场”等其它市级以上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称号的企业,将优先认定为免检企业。
三、申请免检企业的认定程序
(一)申请免检的企业应于2005年10月25日至11月30日向省工商局提出申请,并提交以下材料:
1、国有、集体、私营企业提交《企业免检申请书》;外商投资企业提交《年检报告书》和企业申请免检的自查报告;
2、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(经办人签字注明“经核对,此件与原件一致”);
3、2005年度1-3季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(加盖企业公章);
4、经营范围中含有前置审批项目的,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复印件(经办人签字注明“经核对,此件与原件一致”);
5、近三年获得市级以上政府、金融等部门和社会团体以及国际组织有关企业信用称号的,应附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。
(二)省工商局依据免检企业条件,结合企业登记管理、合同管理、商标广告管理、市场监督和公平交易执法等方面的有关信息,经过初审,确定免检企业名单。
(三)经过审查符合免检条件的企业认定为免检企业,并发布公告。在营业执照副本加贴年检标识,在《企业免检申请书》上加盖“免检企业”戳记并向企业颁发《免检企业证书》、《免检企业牌匾》,免检企业期限为一年。
四、对获得免检企业资格的管理
(一)对被确定为免检的企业,在2006年2月底以前办理免检手续。
(二)对已获得2004---2005年免检资格的企业,应在2006年1月1日---2月底前持《企业免检申请书》、《企业年检报告书》或《外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》和《免检企业证书》、营业执照副本到省工商局办理年检备案手续,直接加贴年检标识,缴纳年检费,加盖“免检企业”戳记。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,取消免检资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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